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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协字[2004]第3号 2004年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长安公证处:
  经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授权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已于2003年12月24日经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 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 惩戒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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