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层工作指导司
(一)划出的职能: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处室设置:设4个处:综合处、人民调解处、社区矫正处、安置帮教处。
五、国家司法考试司
(一)划入的职能: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负责研究草拟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规范和规章制度;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编审和年度考题的审定;指导、监督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指导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负责国家司法考试信息化建设和国际交流;审查、授予、管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三)处室设置:设3个处:综合处、考试指导处、法学教育指导处。
六、法制司
(一)法规教育司更名为法制司。
1.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能交给政治部。
2.将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的职能交给国家司法考试司。
3.将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法学研究的项目管理工作交给研究室。
4.将司法行政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事务的职能交给司法协助外事司。
5.不再承担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大中专院校的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委托,参与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的草拟工作和其他立法工作;组织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仲裁登记工作;负责司法部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处室设置:设4个处:法律法规处、规章审核处、行政复议应诉处、司法鉴定与仲裁登记指导处。
七、司法协助外事司
(一)划人的职能:司法行政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事务。
(二)增加的职能:指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并审核出国出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