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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发通[2004]19号 2004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中编办《关于司法部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20号文),经部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的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办公厅
  (一)划入的职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司法行政重要信息;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群众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库。
  (三)处室设置:处室设置不变,增设司法部科技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技术处承担。
  二、政治部
  (一)划人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整后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宣传、表彰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编制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三)处室设置:设7个处室:办公室、机关人事处、直属单位人事处、地方人事处、警务处、组织宣传处、干部教育处。
  三、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一)划人的职能: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组织指导公证员的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职业人员担任委托公证人工作;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处室设置:设7个处:律师资格从业和机构管理处、公证人员和机构管理处、律师业务指导处、公证业务指导处、基层法律服务指导处、行业指导和执法监督处、涉外涉台港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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