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逻辑关系:
1.本表按建成区和村庄分别填报,如村镇基1表中“填报类型(100)”选择4,只需填报2栏村庄的数据;
2.401≥402,403≥404,405≥406,403≤405,404≤406,407≥408;
3.409≥410,411≥412,409≤411,410≤412;
4.413≥414,415≥416,413≤415,414≤416;
5. 401、402、407、408项保留整数,其他各项保留2位小数。
建设投资基层表
表 号:村 镇 基 5 表
制表机关:住 房 城 乡 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12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13 年 11 月 2日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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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
| 村庄
|
甲
| 乙
| 丙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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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建设投资合计
| 万元
|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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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中:住宅
| 万元
| 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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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
| 万元
| 5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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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建筑
| 万元
| 504
|
|
|
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小计
| 万元
| 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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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中:1.供水
| 万元
| 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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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
| 万元
| 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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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供热
| 万元
| 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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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桥梁
| 万元
|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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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水
| 万元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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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污水处理
| 万元
|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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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洪
| 万元
|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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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园林绿化
| 万元
| 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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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卫生
| 万元
| 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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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垃圾处理
| 万元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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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
| 万元
| 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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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逻辑关系:
1.本表按建成区和村庄分别填报,如村镇基1表中“填报类型(100)”选择4,只需填报2栏村庄的数据;
2.501=502+503+504+505,505=506+507+508+509+510+512+513+514+516,510≥511,514≥515;
3.各项保留两位小数。
(六)村镇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基层表
村镇基1表 基本情况基层表
注意:本表的填报范围是所有的镇乡级区域(其中,街道仅指有村庄数据需要填写的)。
填报类型
是对填报对象的分类。分为镇、乡、镇乡级特殊区域(农、林、牧、渔、团等)和街道四类。同时,如果是“镇”,还需要分为普通镇、县政府驻地、区政府驻地和其他四类填写。在使用软件填报时,这两项分类由软件根据所填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自动识别。
另外,如果填报类型选择“1.镇”,而且是国家六部门公布的国家级重点镇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中心镇(重点镇、试点镇)在相应方框注明√,如既是国家级重点镇也是省级中心镇(重点镇、试点镇),可复选。
如果填报对象是已纳入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范围的县城关镇、建制镇、乡或街道等,应该在104项进行区分填写,如果这部分地区仍有一部分农业用地和农村住户,则同时还需填报村庄数据。
镇(乡)域
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镇(乡)域面积指镇(乡)行政辖区内所有地域面积。
建成区
指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实际建设用地达到的范围。建成区面积以镇(乡)政府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提供的范围为准。
建设用地面积
指建制镇(乡)的镇区内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八大类建设用地面积。
村庄
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说明】 因为镇(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市政公用设施差距较大,所以在报表中,我们将镇、乡、农场等特殊区域分成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进行统计。
村庄现状用地面积
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聚居点的实际建设用地。包括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厂房、粮食加工厂、仓库等)、村庄内的道路、绿化以及房前屋后的空地等。
【说明】 不要把农田、山地、林地等统计进来。一般可用每个聚居点外轮廓线包围的面积相加来计算,如果有的村民居住过于分散,可以加上其房屋占地面积来计算。
常住人口
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以乡(镇、街道)为例,一个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地半年以上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原住本乡(镇、街道),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户籍户数
指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常住户口的家庭户数。
户籍人口
指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暂住人口 指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非本乡(镇)户籍的人。
【说明】 户籍户数、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数以当地公安部门数据为准。
行政村个数
指村委会个数。
村委会指根据
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农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然村
指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自然村的划分应该遵从当地的习惯划分方法。
按自然村的人口数,分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600人),大型(600~1000人),特大型(1000人以上)四类,分别统计自然村个数。
本年被合并自然村个数
指经过合村并点、行政村合并等减少的自然村个数。
其中:被合并到城镇建成区个数指经过迁村并点或行政村合并到城市建成区或乡镇建成区以内的自然村个数。
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指镇(乡)设立的专门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如有填1,没有填2。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
指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中兼职或专职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中:专职人员指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在编人员。
是否已编制村镇总体规划
指在镇(乡)、农(林、牧、渔、团)场等行政区域,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行政区域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规划区内土地,区域内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且至本年年底仍处于规划的有效期。
编制时间
指最近一次编制或修编的时间,填年份。
村庄规划
指在镇总体规划或乡规划等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同意,并由上级批准同意实施。统计时要注意规划的有效期, 如至本年年底,规划已过期,则视为无规划。
本年村镇规划编制投入
指本年镇(乡)域内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工作的总投入。
已开展村庄整治的行政村个数
指被省、市、县作为村庄整治试点(包括试点、示范点、联系点等)或自发进行村庄整治,并基本达到“硬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村庄个数。
本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财政性资金收入
指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财政拨款、市(县)财政拨款、镇(乡)本级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
省级财政指省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的资金。
地级财政指地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的资金。
县级财政指县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的资金。
镇(乡)本级财政指镇(乡)本级财政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所支付的资金。其来源包括财政专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附加、市政配套费、土地收入等。
【说明】 统计时注意(1)必须是财政性资金,(2)必须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道路桥梁、排水(含污水处理)、防洪、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含垃圾处理)等行业。
村镇基2表 市政公用设施基层表(建成区部分)
是否集中供水
指是否通过管道系统对建成区范围内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简称自备水)。
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标准或水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不算集中供水。
公共供水
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公共供水设施包括正规的水厂和达不到水厂标准,但不是临时供水设施,水质符合标准的其他公共供水设施。
水厂
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的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自备水
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供水设施,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备水源单位个数统计时将拥有自备水的独立单位统计为一个自备水单位(不管单位内部同时有几个供水设施均视为一个自备单位数)。
综合生产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没有设计能力的按实际测定的能力计算。对于经过更新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相差很大的,按实际能力填报。
供水管道长度
指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直径75mm以上所有供水管道的长度。不包括从水源地到水厂的管道、水源井之间的连络管、水厂内部的管道、用户建筑物内的管道和新安装尚未使用的管道。按单管计算,即:如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将每条管道的长度相加计算。
年供水总量
指一年内供给建成区范围内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损失的水量。既包括镇(乡)自建的供水设施供应的水量,也包括市(县)或其他乡镇供应的水量。
其中:年生活用水量指居民家庭与公共服务的年用水量。包括饮食店、医院、商店、学校、机关、部队等单位生活用水量,以及生产单位装有专用水表计量的生活用量(不能分开者,可不计)。
年生产用水量指生产运营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年用水量。
用水人口
指报告期末集中供水设施供给生活用水的家庭用户总人口数。可按本地居民户均人口数乘以家庭用水户数计算。
用气人口
指报告期末使用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家庭用户总人口数。
【说明】在统计液化气家庭用户数时,年用量低于90公斤的户数忽略不计。
集中供热面积
指通过热网向建成区内各类房屋供热的房屋建筑面积。只统计供热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集中供热设施。
道路
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各种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
铺装道路路面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柏油)、块石、砖块、混凝土预制块等形式。
道路长度、面积的计算
道路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道路面积只包括路面面积和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停车场的面积,不含隔离带和绿化带面积。
道路照明灯盏数
指建成区范围内街巷、广场和桥梁上安装的各种照明用灯的盏数。一根电杆上有几盏计算几盏。
桥梁
指建成区范围内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构筑物。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
防洪堤
指为防止洪水泛滥,保护村镇安全,沿江河两岸建设的水工构筑物,如石堤、石坝、混凝土防水墙和人工修筑的土堤。
【说明】 防洪堤长度指实际修筑的长度,统计时应按河道两岸的防洪堤相加计算长度,但如河岸一侧有数道防洪堤时,只计算最长一道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