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3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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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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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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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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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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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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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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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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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1
| 供水用地
|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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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2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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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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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4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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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5
| 邮政设施用地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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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6
|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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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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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设施用地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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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1
| 排水设施用地
|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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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2
| 环卫设施用地
|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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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3
| 环保设施用地
|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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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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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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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1
| 消防设施用地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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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2
| 防洪设施用地
|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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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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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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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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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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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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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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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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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绿地
|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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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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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场用地
|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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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基2表 城市(县城)维护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收支基层表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入
仅包含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土地出让转让收入、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
中央财政拨款
指中央政府为城市维护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
省级财政拨款
指省级财政为城市维护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等。
市(县)财政资金
指市(县)级财政为城市维护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专项拨款
指市(县)级财政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和机动财力资金。(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附加及报表中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的收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的一种地方性税种。现行的征收办法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执行不同的纳税率: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指在部分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外征收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附加收入。包括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公共汽车、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附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建设(含新建、扩建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建筑面积或投资的一定比率征收的用于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指经批准向使用市政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市政设施使用费。如过桥、过路费等。
其中:过桥、过路费指经批准对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城市桥梁、道路、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污水处理费指经政府批准的,污水处理单位或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部门(单位)向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垃圾处理费指经政府批准的,垃圾处理单位或受委托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单位)向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收取的垃圾清运、处理的服务费用。
土地出让转让收入
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转让资金。
水资源费
指从事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开采地下水缴纳的地下水资源费。
其他收入
指上述收入以外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收入。如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占道费、破路费、砍伐树木补偿费等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
指当年各级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维护支出和其他支出。
其中:维护支出指为保证城市公用设施正常运转,对道路、桥梁、防洪堤坝、上下水管道、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包括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种支出。
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指用于新建、改建、迁建、更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两部分。
其他支出指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以外的资金支出。如:偿还国内外贷款支出、公安消防、交警、巡警、文物保护等设施维护支出。
公用事业价格及收费标准
本表主要统计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供热价格,以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情况。在2011年年报中,各地根据最新标准填写,2012年如果有调整,则按新标准填写,如果没有调整,2012年年报不需填写。
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自来水的价格。
居民生活用燃气价格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燃气的价格。分别按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填写。
居民家庭集中供热价格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的,应分别填写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填写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的价格。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指经政府批准的,处理污水的费用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分类统计居民和非居民用水的收费标准。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不需要折算成平均数。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指经政府批准的,处理垃圾的费用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分类统计居民和非居民的收费标准。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不需要折算成平均数。
本表说明:
1、本表可以会同当地财政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填报。
2、本表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维护支出必须填写,不能为空。
(县)基3表 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批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原则》,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为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数字组成。各单位对照颁发的代码填写。
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
专业类别
根据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分为供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及其他13种。如果是综合性行业管理单位,如“市建委”,该项选择“00综合”。
登记注册类型
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填报,未登记的,按投资者的登记注册类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填报。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
合伙企业法》或《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
公司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
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户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控股情况
以企业法人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非法人单位投资项目按投资比重划分。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是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的,一律按国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
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次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次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次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次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开业(成立)时间
a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b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c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d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的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e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从业人数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表说明:
凡是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经营管理公共供水、人工煤气、天然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填写本表。
市(县)基4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基层表
基本概况指标
(1)单位名称 新建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的全称。在原有企业、事业单位基础上进行的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填报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称,不要填简称,也不要随意更改。
(2)项目名称指建设项目名称,要求一个项目一张表,而且按照城建专业类别分别填报。比如:某某道路工程有道路桥梁、排水就应按路桥和排水填报两张表。对一个单位有几个项目按城建专业分相同的项目,也可合并成一个项目填报。比如:某单位有3块绿地建设和2个亭子新建等,我们可按园林绿化项目填报一张表。
(3)建设地址指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地址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并填写相应的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4)法人单位代码根据国家批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原则》,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为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数字组成。各单位对照颁发的代码填写。
(5)专业类别根据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分为供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防洪、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及其他14种。
一般情况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但道路工程建设中的排水要分开单独填报。
其中“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为“排水”的其中项,“垃圾处理”为“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中项。
(6)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本表仅列出与市政公用事业相关的类别。
(7)建设性质根据整个项目情况填写。
新建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设施规模的能力(或效益)或新增加生产能力,如:扩大供水生产能力,拓宽道路面积等。
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和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而改变了设施服务功能或者不增加原来设施的量而提高设施的级别(如沥青路面改成混凝土路面)。
迁建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恢复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单纯购置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如:环卫车辆的购置。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8)建设阶段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
筹建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筹建项目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大中小型和建设性质。
本年正式施工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仍为本年正式施工项目。
本年收尾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本年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全部停缓建指至报告期末止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
单纯购置同(7)中的解释。
(9)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这个指标是计算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和一定时期内施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10)本年全部投产时间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