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由本部分报表综合部门填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8、19、26、27、29、31项保留整数,其余各项保留2位小数。
(六)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市(县)综1表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人口密度
指城区内的人口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人口密度=(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城区面积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指每一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计算公式: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免费供水量中的生活用水量)/用水人口]÷报告期日历日数×1000升
用水普及率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用水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
用水普及率= 城区用水人口(含暂住人口)/(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100%
燃气普及率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使用燃气的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
燃气普及率= 城区用气人口(含暂住人口)/(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100%
建成区供水管道密度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的供水管道分布的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供水管道密度=供水管道长度/建成区面积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城市道路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 城区道路面积/(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排水管道分布的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排水管道密度=排水管道长度/建成区面积
污水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区公园绿地面积/(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区域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建成区绿地率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生活垃圾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生活垃圾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
在统计时,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垃圾清运量”在审核时要与总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对应,一般城市人均日产生垃圾为1kg左右。
本表说明:
1、101保留整数,其余各项保留2位小数;
2、对于“普及率”和“人均”指标,均按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计算;
3、本表数据由计算机自动计算生成。
市(县)基1表 城市(县城)基本情况统计基层表
市区(县)面积
指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按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面积为准填报。
市区(县)常住人口
指实际经常居住在城市(县)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本市(县),并已在本市(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已在本市(县)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县)以外的人;在本市(县)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地半年以上的人;居住在本市(县),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原住本市(县),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按统计部门的统计为准填报。
市区(县)户籍人口
指城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填报。
城区(县城)面积
指城市的城区和县城的面积。
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连接是指两个区域间可观察到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相连,中间没有被水域、农业用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用地隔断。
对于组团式和散点式的城市,城区由多个分散的区域组成,或有个别区域远离主城区,应将这些分散的区域相加作为城区。
在统计时,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划分单位,原则上不要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
城区(县城)常住人口
指划定的城区(县城)范围的常住人口数。按统计部门的统计为准填报。
城区(县城)户籍人口
指划定的城区(县城)范围的户籍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统计为准填报。
暂住人口
指离开常住户口地的市区或乡、镇,到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按市区、县和城区、县城分别统计,一般按公安部门的暂住人口统计为准填报。
建成区面积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本年征用土地面积
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的面积。征用之后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
其中:耕地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面积。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市区(县)辖建制镇个数
指市(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总个数。
位于城区(县城)的建制镇个数
指位于城区(县城)范围内建制镇的个数,分名称填报。
市区(县)辖乡个数
指市(县)行政区域内按民政部门确定所有乡的总个数。
位于城区(县城)的乡个数
指位于城区(县城)范围内乡的个数,分名称填报。
本表说明:
1、本表数据由本地从事城建统计和村镇统计的人员协作统计,按本制度“总说明”共同认定城市和村镇的划分。
2、本部分的统计区范围为划定的城区和县城,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划分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对于城关镇、划入城区的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乡)中的村庄,如需单独统计其设施,可以在不影响城区部分统计的情况下,单独在本报表的第二部分中进行统计。
3、对于镇(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已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完全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连接,该镇(乡)按城市报表统计,否则,该镇(乡)按村镇报表统计。
4、公安部对我国人口的填报范围,已由原来人口只统计到市、县级单位扩大到乡、镇、街道一级。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人口数可按照不同范围的要求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数据一律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建设用地面积由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本表中的“绿地”与基12表中“绿地面积”概念不可混淆(具体见解释)。
6、本表中市区(县)面积、人口、暂住人口,城区(县城)面积、人口、暂住人口,建成区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均必须填写,不能为空。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R
|
|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
R20
| 保障性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R21
| 住宅用地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A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A21
|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A22
|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续表1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A4
|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A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A6
|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A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
A8
|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A9
|
| 宗教设施用地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B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
B1
|
| 商业设施用地
|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
B12
| 农贸市场用地
|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
B13
| 餐饮业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B14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B2
|
| 商务设施用地
|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B21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
B22
|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
B29
|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
续表2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B31
| 娱乐用地
|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B32
| 康体用地
|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
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B9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M
|
|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
W1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W2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W3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S
|
|
| 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
S2
|
|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
S3
|
|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S41
|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