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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程。
  1.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完成2010年底的1477座危、险、病尾矿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重点治理地区主要有湖南、河南、贵州、广西、甘肃等省(区)。同时,针对生产运行中出现的新隐患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主体、企业配套治理资金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2.大型采空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到2015年完成独立规模(体积)大于3万立方米或总规模(体积)大于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治理工作。重点做好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采空区排查治理。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采空区进行分析论证,并形成永久性档案资料,及时实施有效治理。对不能及时治理的采空区,必须限期整治并建立监测系统,实现隐患监测预警。对无主采空区,地方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3.露天采场边坡及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到2015年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1.0的边坡得到治理,消除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5的边坡。重点治理高陡边坡滑坡隐患、深凹露天采场防洪措施和专用防洪设施、没有实施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不按设计施工,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边坡;做好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的排查治理。
  4.水害隐患治理工程。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透水工作,完善排水设施,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整改和验收工作。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要登记建档并重点跟踪。
  5.油气井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重点对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防爆、报废油气井处置、海洋石油设施设备老化、海底管道悬空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二)安全监管队伍及装备建设工程。
  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工程。编写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材,每年分批次、分层次地开展省、市、县、乡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十二五”期间,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应当100%通过轮训。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技术装备建设工程。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标准,根据标准逐步完善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专用执法车辆、现场监督检查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个体防护等装备。
  (三)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依托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国家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安全科研支撑机构各1个,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科研支撑机构30个。国家和省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备更新实验设备,开展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难题的科研攻关,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
  (四)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各1个。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基本装备、实验设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逐步构建国家统一规划、分级培训、优势互补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加强对不同层次非煤矿山安全专业人员的培养。
  (五)安全科技创新与示范工程。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包括非煤矿山重大灾害物联网监控预警、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预防和监测与控制、非煤矿山恶劣开采条件隐患辨识与控制等关键技术,高风险气田开发安全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
  (六)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程。
  一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利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技术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信息资料共享。二是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对尾矿库、露天矿高陡边坡、大面积地压及高陡排土场等建立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实施安全参数动态监测。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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