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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十)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部委托机构在报批前应主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行业标准进行编号后,连同上报说明一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消费品司,消费品司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送科技司。

第六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或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分别送科技司和消费品司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程序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0)。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修订、废止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消费品司。报送文件包括:

  1、报送函;

  2、标准复审报告;

  3、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4、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一条 消费品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报科技司。

  第三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消费品司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消费品司综合汇总后送科技司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三十三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修改内容,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4),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报批文件包括:

  1、报送函;

  2、审查纪要;

  3、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部委托机构名单

  轻工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

  纺织行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食品行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附件2:
  附表目录

  附表1: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7: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9: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附表10: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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