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要求
B.1 土地平整工程
B.1.1 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B.1.2 平原区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B.1.3 平原区条田长度以200m~1000m为宜,南方平原区以100m~600m为宜;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以50m~300m为宜。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以100m~200m为宜。田面宽度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B.1.4 应田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B.1.5 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长度以30m~120m为宜,宽度以20m~40m为宜;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坝高20cm~40cm,埂顶宽15cm~30cm为宜;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cm;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cm;当采用喷、微灌时,畦、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大于15cm。
B.1.6 梯田区土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埂坎。
B.2 灌溉与排水工程
B.2.1 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B.2.2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
B.2.3 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输水损失。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宜采取全断面硬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
B.2.4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类型、灌溉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参照表B-1确定。南方水稻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按抗旱天数表示,单季稻项目区可取30d~50d,双季稻项目区可取50d~70d,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0d~20d。
表B.1 灌溉设计保证率表
┌───────┬──────────────────┬───────┬───────────┐
│ 灌水方法 │ 地区 │ 作物种类 │ 灌溉设计保证率(%)│
├───────┼──────────────────┼───────┼───────────┤
│ │ │ 以旱作为主│ 50~75 │
│ │ 干旱地区或水资源紧缺地区 │ │ │
│ │ ├───────┼───────────┤
│ │ │ 以水稻为主│ 70~80 │
│ ├──────────────────┼───────┼───────────┤
│ │ │ 以旱作为主│ 70~80 │
│ 地面灌溉 │半干旱、半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不稳定地区│ │ │
│ │ ├───────┼───────────┤
│ │ │ 以水稻为主│ 75~85 │
│ ├──────────────────┼───────┼───────────┤
│ │ │ 以旱作为主│ 75~85 │
│ │ 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丰富地区 │ │ │
│ │ ├───────┼───────────┤
│ │ │ 以水稻为主│ 80~95 │
├───────┼──────────────────┼───────┼───────────┤
│ 喷灌、微灌│ 各类地区 │ 各类作物 │ 85~95 │
└───────┴──────────────────┴───────┴───────────┘
注:1)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可选用表中较小值;2)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30%~50%。
B.2.5 旱作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B.2.6 在干旱、半干旱或其他少雨地区,农田防洪采用20年一遇3h~6h最大暴雨。与防洪堤或挡潮堤相关的建筑物,其防洪标淮应不低于堤防的防洪标准。
B.2.7 季节性冻土深度大于10cm的衬砌渠道以及标准冻深大于30cm的建筑物工程应进行抗冻胀设计。暗渠(管)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冻深,管道系统末端应布置泄水井,支渠以上渠道系统的末端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闸。
B.2.8 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B.2.9 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应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区,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尽量采用联合建筑和装配式结构。建筑物基础底面应埋设在设计洪水冲刷线50c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