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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四)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六、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附件2: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登记内销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吸收/新设)合并而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
  BB公司(注册号:       )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登记内设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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