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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六)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四、公司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五、因分立公司分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办理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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