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车人员:实地验车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
3、完成车购税系统审核报送工作。资料规范完整、符合上报要求的车辆,在车购税系统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导入车辆照片,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章。
如果申请人选择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应将车购税系统生成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的8位审报识别码手工记录在申请表的右上方空白处,以便查验。
审核录入的车辆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从车购税系统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4、完成纸质资料报送工作。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栏次填写“已验车同意上报”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车辆照片粘贴其背面)等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
1、完成车购税系统审核报送工作。审核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对资料规范完整、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核实系统上报的相关信息与纸质资料一致无误后,通过车购税系统上报。
2、完成纸质资料报送工作。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栏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复印件等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3、对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进行处理。系统上报的车辆信息资料通过车购税系统予以退回,同时,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地市税务机关审核栏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纸质资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
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与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同。
三、已列入免税图册的国产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厂牌型号及照片报送错误、车型扩展等情形需要进行勘误、修订的,车辆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分别情况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