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药注射剂的特殊性,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体现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变更的提出与研究是基于对拟变更药品的了解,是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的。注册阶段及其前期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因此,变更申请的研究结果应是基于对拟变更产品的了解,并与变更内容相比较而作出的科学合理判断。由于变更研究工作的主体是申请人,申请人对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对变更的原因、程度、必要性应当明确,并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性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针对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通过提供的研究资料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保证其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申请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具体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质量标准对于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难以评估变更的影响,应开展质量及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提高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
对已上市中药的变更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风险,任一环节的疏漏或缺失,均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及质量控制产生不良影响,应加强系统研究和评估。
(三)研究用样品要求
已上市中药变更的研究验证应采用中试以上规模样品。工艺有重大改变等的变更研究应采用生产规模样品。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3批样品进行。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一般采用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实验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与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数据进行比较。
(四)关联变更的要求
变更申请可能只涉及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多种情况的变更。如,药品规格的变更可能伴随辅料的变更,或同时伴随药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应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综合考虑,并进行相关研究。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故总体上需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研究。
(五)含毒性药材制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