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1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局(厅、委):
近期,媒体关于“粉末砖头”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批示。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用砖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确保保障房等民生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联合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用砖质量监管的重要性
建筑用砖是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的重要建筑材料,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用砖,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用砖的产品质量,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监管,坚决遏制建筑用砖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紧紧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建筑用砖产业的全面规范。要把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用砖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并取得实效,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加强建筑用砖质量监管和执法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各部门要围绕落实《2011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国质检执联[2011]203号)的要求,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落实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摸清本地建筑用砖生产企业现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定组织生产、是否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是否建立完备的检验记录、是否建立销售台账等情况。要对辖区内建筑用砖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抽检产品的强度等级、石灰爆裂、吸水率、抗冻性或抗风化性能等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媒体曝光的河南、湖北、广西等重点地区监督检查要覆盖到所有企业。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企业,要立即责令企业整改,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严厉处罚;对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以及拒检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