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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0——2011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申报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0--2011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申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为全面贯彻党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经研究决定,文化部将继续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投入专项资金,进一步扶持和资助舞台艺术精品的创作和生产。2010-2011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申报将继续沿用2009-2010年度评审办法,采取各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方式产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作品包括大型作品与话剧独幕剧(非小品),戏曲小戏(非折子),小歌剧、小音乐剧、小舞剧(非节目)等小型作品(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其它艺术门类照此原则办理)。

  2.申报作品题材不限。

  3.首演时间与演出场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首演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以后,歌剧、昆曲累计演出场次50场(含)以上,其它作品100场(含)以上。2010年以来新创作的特别优秀作品暂不受场次限制。

  4、首演日期、演出收入和演出场次须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核准并分别签署意见。

  二、申报程序及数量:

  1.本次申报面向全国各种体制艺术院团,重视民营艺术院团、转企改制艺术院团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艺术院团的申报。

  2.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其他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以及民营、转制艺术院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进行申报,申报数量1台(大、小型作品均可);

  3.部队、武警系统艺术团体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申报数量2台(大、小型作品均可);

  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每院(团)可申报作品1台(大、小型作品均可),由艺术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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