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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全爱卫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北京市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全国爱卫办先后对2009-2011年度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城市(区)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

  北京市平谷区等35个城市(区)通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活动,加强和创新了社会管理,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强化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平谷区等35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城市(区)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命名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命名名单

  北京市:平谷区、通州区

  山西省:潞城市、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包头市

  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

  黑龙江省:伊春市

  上海市:奉贤区

  江苏省:仪征市、如皋市、姜堰市

  浙江省:海宁市、舟山市、奉化市

  安徽省:铜陵市

  山东省:德州市、临沂市

  河南省:安阳市、舞钢市

  湖北省:十堰市

  广东省:河源市、梅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广安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安宁市、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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