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31日 国质检检函[2010]101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为了确保2011年1月1日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7117110000、7117190000、7117900000)检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新增纳入目录仿真饰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确保通关顺畅。
二、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仿真饰品,各局根据进口商提供的符合性声明、产品检测报告等,重点加强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项目的检验监管;建立企业档案,掌握进口商信息和货物流向情况,强化企业管理。
三、近期,各局根据近年仿真饰品专项整治及监督抽查掌握的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结合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性声明(须包括产品是否适用于儿童的说明)、产品检测报告等,引入产品风险评估因素,制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维护贸易的有序进行。
各局集中力量在4月底前,按照《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完成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出口仿真饰品生产企业分类工作。
四、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仿真饰品按照《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 11887- 2008)第4.3款和《关于禁止使用镉及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55号)的要求进行检验监管。
对出口仿真饰品按照输入国的法规或标准和《关于禁止使用镉及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55号)要求实施检验监管,输入国没有法规或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检验监管。(目前已收集的法规、标准见资料性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