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纺织服装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30日 国质检检函[2010]100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做好法检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22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监管条件商品过渡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0]492号)要求,为了确保2011年1月1日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纺织服装检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新增纳入目录纺织服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推进企业强化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确保通关顺畅。
二、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纺织服装,要求进口商提供符合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合格声明;各局要重点加强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项目的检验监管;采取措施,确保货物进入流通领域前标识标签符合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掌握进口商信息和货物流向情况,强化企业管理。
三、近期,各局根据过渡期掌握的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结合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性声明、产品检测报告等,引入产品风险评估因素,制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维护贸易的有序进行。对出口纺织服装重点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监管,特别是加强原辅材料、童装绳带和小部件的检验监管工作。各局集中力量在4月底前,按照《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完成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出口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分类工作。
四、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纺织服装按照我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监管;对出口纺织服装按照输入国的法规或标准实施检验监管,输入国没有法规或标准的,按照我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监管。目前已收集的法规、标准见附件。
五、各局加强对检验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收集输入国的法规和标准,确保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六、各局应及时总结检验监管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按照总局要求定期开展质量分析工作。对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安全、卫生不合格的重大案例应及时报告总局。如遇到检测标准及方法问题请与国家局纺织服装工作组牵头局上海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