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2010年12月28日 国质检法[2010]72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中国纤维检验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阶次的合理划分,并报总局备案。
附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附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