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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监〔2011〕23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1年7月12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范》的重要意义

  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井建设条件、速度、规模和建井技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煤炭工业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实施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已远不能适应当前煤矿建设发展要求。《规范》针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明确了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体现了科学、先进、规范、适用的原则,针对性、操作性强,是一部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生产行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其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期间的生产行为,遏制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全面提升煤矿建设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将其转化为促进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实际成效,全面推进煤矿建设安全工作。

  二、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是要大力营造宣传学习贯彻《规范》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媒体等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要切实强化《规范》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尤其是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具体要求和目标,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等多种形式,强化《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全面覆盖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专业部门各层级人员,引导督促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也要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及时掌握《规范》的技术要点,提高对建设矿井的监管监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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