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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农牧)厅(局、委、办):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现就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须抓紧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为此,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全面推进。

  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确认官方兽医资格。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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