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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于2012年2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三份,专家评审意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的纸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文件)。

  六、项目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要对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情况。对在建项目,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对已完工并验收投产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并对其中验证成熟、具有较好行业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提出国家买断技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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