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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精神,通过搭建平台、集成政策,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现就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商贸流通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是商贸流通业的主体,占全行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主要集中在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商务服务等行业,是保持市场繁荣、吸纳创业就业、便利居民生活的主要力量。但是,近几年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成本、人才、市场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作用和潜力受到抑制。加快建立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体系,优化配置金融、技术、信息、人才等各类资源,从政策、资金、机制上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流通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是“十二五”时期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紧迫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用5年时间,分国家、省、市三级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一批特色突出、服务能力强的示范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商,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资源社会化、分布网络化、服务便捷化的服务体系,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竞争力有所增强,形成有利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支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二是坚持服务共享、特色突出、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优先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特有的问题和瓶颈,与现有中小企业服务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坚持示范先行、逐步推广、长期服务,选择发展基础好、带动效应强的地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探索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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