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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19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卫生厅局、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民族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推广和管理,我司决定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的整理工作。请各民族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本省(区)各民族医医疗技术进行系统梳理和分类,筛选安全、有效、规范、经济、符合伦理的民族医医疗技术,并将每种技术的民族医特色、功能作用、适应病症、操作方法、应用条件、临床应用情况、疗效情况等作简要说明附后,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本通知所称民族医医疗技术,是指在民族医理论指导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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