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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建设银行《战略合作协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二、在保密原则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经营发展有关的战略调整、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供乙方评估甲方成员单位的经营状况和项目风险。如遇经营状况、组织机构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将按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以保证乙方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一、总行应指导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积极支持甲方经营所需的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审批和安排甲方的融资申请,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给予甲方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费率。
  二、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范围,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发新产品以满足甲方提出的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并对甲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三、乙方的业务操作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身规章制度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双方将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加强交流与联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资料互换、业务研讨,并推动高层互访。
  一、甲方确定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为总协调部门,总社财会部具体负责业务和经营机构的协调。
  二、乙方确定总行集团客户部为总协调部门,各相关分行为具体执行部门,并指派分支机构和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具体业务和各级行的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第十七条 保密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应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提供前述信息的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修改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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