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得到改善。绝大多数机构检测检验报告格式规范、信息真实、充分并可追溯,检测检验结论用语正确,判定准确、客观、公正,能够按规定的要求审批签发,并保证在批准范围内(地点、检验项目、签字人)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五)技术档案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各检测检验机构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技术档案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存放环境符合要求,检测检验项目档案、人员档案、设备档案、涉及管理体系要求的运行记录等管理水平均有较大提高。
(六)检测检验服务收费公开透明。绝大多数检测检验机构都比较重视收费管理工作,能够通过网站、客户接待室公开、公示检测检验收费标准,采取措施使收费公开、透明,按照公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检查中未发现收费与合同不一致和利用检测检验资质或检测检验机构名义谋取不正当收费的行为。
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测检验机构不能及时更新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标准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近40%的检测检验机构没有及时按新标准要求更改文件化管理体系或文件化管理体系与新标准不符合。有37%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变更备案、提交年度总结与计划、提交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等方面未按规定执行。有的单位在同一法人单位下设多个独立的检测检验机构。有16.6%的检测检验机构存在高层管理者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个别检测检验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些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贯彻力度不够。大部分检测检验机构都能够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公开、宣传和贯彻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与执业准则,有20%的检测检验机构未公开本机构从业行为规范,或本机构人员对从业行为规范与执业准则不能够完全了解,检查中发现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国家安全生产佳木斯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沈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等机构未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检测检验机构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合同双方责、权规定不明确,突出表现在没有规定合同的完成期限、检测检验项目与依据标准不够详细等方面。二是检测检验设备的溯源不足,有33.3%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对溯源服务方评价与溯源结果确认方面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西煤矿矿用产品检验中心等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检测检验设备未经溯源或溯源失效现象。三是内审与管理评审不能按要求进行。有15%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内审、管理评审方面存在问题,不能有效自查自纠并通过管理评审实现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