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201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各检测检验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9月18日至2011年10月21日对全国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组织6个检查督导组对全国所有44家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对16个省(区、市)的16家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抽查。在专项检查期间,检查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查阅内部管理文件及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及收费凭据等方式,重点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从业行为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技术档案管理、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和服务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取证,并抽取了133个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其对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的意见。
(一)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要求。随着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各检测检验机构均加大了人员、资金、场所、设备设施的配备和投入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岗位职责划分较为明确,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基本符合《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要求。
(二)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各检测检验机构基本上都制定并执行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并能够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测检验活动,出具公平、公正的检测检验结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能够按规定的程序报告,检测检验机构的从业行为符合检测检验规范的要求。
(三)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各检测检验机构均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覆盖从合同评审到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要素、部门、人员,检测检验机构内部管理、专业技术在实践中持续改进,体系得到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