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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1月7日 司复[2004]1号)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司字[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审改办发[2003]3号)的要求,我部对司法行政系统实施的属于司法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下同)正在抓紧进行清理。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实施的由司法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保留、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处理意见,以国务院经审核后即将发布的决定为准。你厅对现行由司法部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尽快整理并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根据“国办发[2003]99号”和“国审改办发[2003]3号”两个通知以及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3]8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重点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外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由司法行政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配合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相关项目及其规定的清理和处理工作。对决定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漏洞;对国务院届时发布的决定中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方案,要根据决定提出的上下衔接意见,做好准备,认真做出相应的处理;要按国务院及省级政府要求,抓紧制定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创新,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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