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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20日 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向审批与监管并重的科学转变,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10]50号)(以简称“行动方案”)和总局就此组织的专项行动中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认真制定本辖区查处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动方案,开展对本辖区内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除本辖区申报获保产品外,还包括在本辖区内经营的其他获保产品)假冒伪劣侵权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对检查发现确属假冒伪劣侵权的事件,要予以彻底调查,查清问题与根源;
  (二)如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要依规严肃查处和整顿;
  (三)如不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应立即取证并通报原申报地区的省级质检机构;
  (四)凡经确认为假冒伪劣的事件,均应将详细调查和处理报告报总局科技司。
  二、要总结假冒伪劣“五常大米”事件的教训和查获假冒“温州老酒”蒙混出口的经验,并结合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贯穿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的多业务工作环节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局内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至关重要。两局要组织好主管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处与其他有关业务处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协调联动和获得保护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对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事件或苗头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三、要进一步依靠地方政府,激励权益方合作保护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质检部门和权益方地理标志的三级长效保护机制,同时加强两局的横向协调和联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管模式,互通信息,联动保护,切实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
  四、要加强进出境检验检疫过程中对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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