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6日 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原由总局实施的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发证产品范围
省级发证产品范围: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目录按照总局统一发布的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所列发证产品范围执行。
二、工作职责
(一)总局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并公布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2,组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考核并注册;
3.统一发布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4.建立并完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数据库,统一上网公布各省级质监部门报送的获得生产许可企业信息;
5.对各省级质监部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6.其他有关工作。
(二)省级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总局公布的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注销、吊销等工作;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2.负责本辖区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企业宣贯工作;
3.负责本辖区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本辖区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工作,建立本辖区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档案等;
4.负责本辖区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和监督管理;
5.审查、考核并向总局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和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立本辖区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数据库,及时上网公布本辖区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信息,并按规定向总局报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