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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41号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3)对低定位精度要求的起重机,或者具有无级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
  将注B-3改为B-4,并在开始增加一款为:“定位精度要求的实现取决于不同调速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静态刚性指标的互补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与中等之间的定位精度。”
  33.在B10.4的原注B-4前增加:“注B-5: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项对待,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将原注B-4修改为:“注B-6:各类起重机检验适用项目如下(有些具体项目还要根据设备的品种进行选择,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验项目,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如流动式起重机的B9.6:)”
  将(1)修改为:“桥式起重机,B1~B9.6、 B9.8~B9.15、B9.17、B9.27、B10.1(不设司机室的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其B7.2不检);”
  将(3)修改为:“塔式起重机,B1~B7.8、 B7.10~B8、B9.1、B9.3、B9.5~B9.8、 B9.10~B9.12、B9.15、B9.17~B9.22、 B10.1; ”
  删除(4)中的“B10.2”,(5)中的“B10.2”。
  将(6)修改为:“门座起重机,B1~B6、 B7.1~B7.7、 B7.1 0、 B7.12、 B 8、B9.1~B9.8、B9.10、B9.11、B9.12、B9.15、 B9.17、B9.18、B9.24、B9.27、B10.1;”
  将(7)修改为:“升降机,B1~B5、B6.1、 B6.3、B7.1~B7.5、B7.7~B7.8、B7.12、 B8、B9.1、B9.28、B10,其中施工升降机的 B9.28为(1)、(2)、(3)、(4)、(5)、(6)、(7)、(8)、(9)、(10)、 (23),曲线施工升降机的B9.28为(1)、(4)、(5)、(6)、 (7)、(11)、(12),锅炉炉膛检修平台的B9.28为(4)、 (10)、(11),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的B9.28为(11)、 (17)、(20),电站提滑模装置的B9.28为(3)、(4)、 (5)、(10),升船机中的B9.28为(22),简易升降机的B9.28为(4)、(5)、(7)、(8)、(9)、(10)、(11)、(13)、 (14)、(15)、(16),升降作业平台的B9.28为(4)、(9)、 (18)、(19)、(20)、(21),其中高空作业车为B1、 B2、B4、B6、B7.1~B7.8、B7.12~B9.1、 B9.3、B9.6、B9.7、B9.11、B9.15~B9.18、 B9.26、B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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