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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41号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二、附件A修改
  1.附件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的修改
  (1)在序号15后,增加16,设备品种(型式)栏中为“简易升降机”,设备基本代码栏中为“4870”。
  (2)将序号16至22改为17至23。
  (3)删除中序号为23至30的全面内容,将序号31至36改为24至29。
  2.将注的开始修改为:“注A-1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
  增加“注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
  三、附件B修改
  1.删除标题中的“(不适用于叉车)”。
  2.B1修改为:“B1 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3.B2中(2)内容修改为:“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B2中(3)内容修改为:“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删除B3中的(1)、(3)及其内容,将“(2)”、“(4)”改为:“(1)”、“(2)”。
  5.B5的内容改为:“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6.B6.2中(2)修改为:“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7.B6.3.2内容修改为:“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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