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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41号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41号)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2010年12月10日

  附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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