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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四、重点工程

  (一)企业全员培训工程。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实施、全员培训、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强化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举办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或复训班,加强对煤矿等高危行业高级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大力开展企业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以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企业需要,依法做好辖区内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做到100%持证上岗;树立服务意识,对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组织相关培训机构组建“讲师团”,大力开展“送教上门”活动。各企业要以班组长、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及农民工为重点,切实抓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的实施,加强班组长能力建设,开展班组内部培训,确保职工做到应知应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社会讲堂,向全社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素质能力提高工程。

  着眼于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大规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抓好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以及省级以上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资格和业务培训,每年有计划地选派100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中央党校等“一校四院”和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校学习培训,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和优秀年轻干部到企业、基层挂职锻炼,适时举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专业进修班;指导有关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教师、注安师等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本地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监察综合实训基地开展现场执法培训。5年至少将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轮训一遍。

  (三)教育培训法规标准建设工程。

  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煤安监人字〔2002〕第5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大纲》(安监管人字〔2002〕第77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考核标准以及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和冶金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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