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十二)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
(十三)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十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80%;
(十六)公司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累计二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八)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十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五次以上;
(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的;
(六)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