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