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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   )执督通[   ] 号

(   人口计生委):
  年 月 日我委收到(    案件来源    ),反映(                    )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   )执督复[   ]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           )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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