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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管理暂行办法


  8.正式出版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专著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专业论文按一个年度1/2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9.当年完成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0.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总会计师协会、行业分会认可的其他后续教育方式。

  第七条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费收取标准为:100元/人。

  第八条 持证人员进行证书签注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上述第五条中所列的有关培训结业证书、所在地地方协会出具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及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

  第九条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工作的组织实施。

  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组织进行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并通过认证人数达到50人以上,可以自行组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2.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项目培训授权机构,可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3.项目授权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应当按照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对我国新出台的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安排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方案,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进行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项目培训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项目授权机构,应做好持证人员证书签注的组织工作。并负责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审核持证人员后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协助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做好持证人员的签注工作。

  5.在没有项目授权机构的省份,持证人员在取得证书两年后,可自行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在网上下载《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签注申请表》,填写后与所持证书和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并寄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交纳费用后,进行证书签证。办理签注的证书,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寄给持证人。

  第十条 逾期三个月没有签注证书,将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注明“未签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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