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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管理暂行办法
(中总协〔2011〕57号)

  第一条 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培训认证颁发的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是企业一定职级财务管理人员具备税务管理专业履职能力的证明。按照《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认证项目手册》的规定,取得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者,应参加相关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证书持有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管理有关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条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签注一次。签注的时间为证书有效期满的当月。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三条 签注的内容为:持证人在两年期间的职业情况,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条 填写《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签注申请表》。

  第五条 持证人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持证人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后续教育。

  第六条 持证人的继续教育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境内外涉税业务培训。培训结束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为培训者签发《培训课程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所属分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3.参加教育部系统所属专业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结业证书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4.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及当地税务系统组织的业务学习及培训。

  5.参加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授权机构组织的,经税务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的后续教育培训。

  6.在国内省、市级财税类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两篇。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7.在所负责的工作中为企业完成重大纳税筹划并实施,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2000字左右),并附单位及上一级单位证明,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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