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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中发[1987]20号 1987年6月3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区进行了一些改革,林区经济进一步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近
  一、二年来,超量采伐普遍存在,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严格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指示: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的采伐限额,要迅速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后未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级都不得突破限额。对1985年以来乱砍滥伐,包括地方各级领导人擅自批准的超计划采伐,要集中进行清查,并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林区乡村企业生产加工用材和群众自用木材,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群众生产木耳、香菇等消耗木材,也要严加控制。以木材为燃料烧制砖瓦、石灰、陶瓷以及烤烟、烘茶、炼胶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烧其它燃料。
  二、坚决依法保护国有山林权属不受侵犯。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山场、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哄抢、盗伐国有林木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该判刑的要判刑,绝不能手软。对挑动群众哄抢破坏森林、伤害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必须从速从重依法惩办。
  三、要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积极引导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必须妥善解决。
  四、整顿木材流通渠道。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个别单位情况特殊,需要进山直接收购的,须经地、市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按县林业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限额收购。林业部门对所属各类公司,也要认真进行整顿,克服收购中的混乱现象。指定的木材收购单位,可以为农村基层木材生产组织经销代销,可以实行联营分利,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经营形式。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可在指定的市场上凭证自销。不允许私人倒卖和购运木材。要加强对木材价格的指导,必要时要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林业和物资部门要通力使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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