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供油计划包括:出库储油罐编号,油品品名及数量,供油船舶名称,供油作业人员名单,受油船舶名称,供油起始时间、结束时间,供油地点。
3.3.3供油单位应在供油作业开始前将供油计划通知受油方。供油作业不在供油单位码头进行的,受油方应将供油计划通知受油船舶所停靠码头的经营人。遇到大雾、大风等导致交通管制的情形或其他严重影响港口正常生产的事件,供油计划相应推延。
3.3.4供油计划内容变更时,供油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和原因及时通报受油方。
3.4 供油准备
3.4.1供油单位检查供油船舶的供油管系,备受消防和防污器材,与受油方按约定通信联络方式保持通讯畅通。
3.4.2供油单位根据供应计划,按照GB 18434《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从岸上相应储油设施向供油船舶输送指定品种和数量的油品。
3.4.3供油单位备妥油舱管路图、计量设备及法定检定证书,备妥取样用器具、容器及油样标签。
3.5 供油作业
3.5.1供受油作业应按《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
39条要求进行。
3.5.2供油单位向受油方出示计量器具的法定检定证书,并向受油方递交加油申请确认表、油舱测量确认表、加油签收单、船舶供受油安全检查表。
3.5.3供受油双方同意后,开始加油。受油方给出停泵指令时,供油单位立即停泵。供受油双方指派专门人员共同监控加油过程,并保持双方之间通讯畅通。
3.5.4供油作业应执行GB/T25346《船舶供受燃油的程序及检测方法》,掌握和控制输油速度、压力、防治跑、冒、滴、漏。当发现存在不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5.5在供受油双方分别指派人员现场共同监督下进行油品取样,并进行签认和密封。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方提供船舶燃油供给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单证保存3年,样品保存1年。
3.5.6供油作业如遇有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5.7供油作业结束后,供油单位应及时记录作业情况和供油交接情况,形成供油交接记录。供油交接记录须保存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