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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

  2.2 供油单位应当加强队伍和设施设备建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为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服务。
  2.3 供油单位应在供油港口取得所在地港口经营许可证。
  2.4 供油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公布其服务项目、供油品种、供应价格、服务时限、服务人员、服务范围等内容。
  2.5 供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价格管理规定,禁止违规收费。
  2.6 保税油港口供应流程须符合口岸监管部门要求。
  2.7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 供油单位服务规则

  3.1 供油船舶
  3.1.1 供油单位应在供油港口拥有与供应服务能力相符合的船舶。供油船舶和船员配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数量要求的船员,需登乘外轮受油船舶的船员应持有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登轮许可证》。
  3.1.2供油船舶持有海事机构合法的船舶有关证书。为外籍船舶进行保税油供应的供油船舶还应取得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搭靠外轮许可证》。
  3.2 供油申请受理
  3.2.1供油单位接受受油方的加油申请。
  3.2.2供油单位在供油作业开始前,将受油方、保税油供应品种、数量、作业时间、作业船舶、作业地点、安全防范及防污染措施等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按《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海事机构审判后,方可进行供油作业准备。
  3.2.3供油单位在计划供油时间开始后72小时内未进行加油作业的,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原因,需继续作业的,重新报告、批准后方可作业。
  3.3 供油计划制定、通知和变更
  3.3.1供油单位根据受油方的申请和供应方燃料油库存情况,综合安全和效率需要,形成供油计划,安排加油船舶,调度燃料油出库,派遣供油船舶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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