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期限在1年之内的,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一致;聘用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如需续延应当在期满前1 5日到原办证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
第十条 聘用合同经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依法成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和附随义务。
聘用合同文本由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在外国文教专家依法办理有关来华工作手续并获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后生效。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国文教专家的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
(三)订立聘用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五)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作报酬和支付方式;
(八)保险: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十)聘用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解除合同条件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发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或者其他需要变更外国专家证的事项,聘用单位应当自有关情况或者事项终了之日起1 5日内到原办证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变更手续,必要时可办理新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