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8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已于2011年4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10月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1年10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
安排》第二十六条,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交换
一、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本《
安排》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双方征收的本安排所涉及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
安排》不相抵触为限。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应和根据该一方内部法律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种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信息。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一方或另一方的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