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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 码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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