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
(国统字[2011]86号)
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国务院《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
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附件: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