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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瓦斯防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把瓦斯防治制度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提高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保供应与保安全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落实政策与创新管理相结合,认真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十二五”期间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千方百计减少事故总量,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以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为根本、以瓦斯抽采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为重点,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大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近一个时期以来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事故占到事故总量的一半以上,这是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坚决纠正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这两个重点,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过硬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要针对第四季度特点,依法严厉打击假技改、真生产行为,严防“三违”、“三超”行为回潮反弹。

  (三)抓住关键环节,深入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围绕推进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逐级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等制度。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一律停产评估;各地区要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中突出抓好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高突矿井没有建立专门防突队伍、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不能按期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不能按期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等行为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加强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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