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比重。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机、绿色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作物的面积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比重=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农作物种植总面积Xl00%。
根据农业部门、统计部门数据计算。
13、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国土面积上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的数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国土面积Xl00%。该指标直接使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认可的数据。
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百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当年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Xl00%。根据统计、环保部门数据计算。
15、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数量÷(污染企业数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Xl00%。该指标直接使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认可的数据。
16、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指实际灌入农田可被农作物利用的有效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有效灌溉水量÷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Xl00%。根据农业、水利部门数据计算。
17、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该指标直接使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认可的数据。
18、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率。指政府采购产品中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目录产品的数量与政府采购产品总量之比。政府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率=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数量÷政府采购产品总量Xl00%。根据财政等部门数据和实地调查数据计算。
19、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指消耗的核能、可再生能源(水能、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之和与能源消耗总量之比。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非化石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总量Xl00%。根据统计等部门数据计算。
20、生态环保产品消费比重。指消费生态、节能、环保标识产品及其他国家鼓励的生态环保型产品与同类产品消费总量之比。生态环保产品消费比率=生态环保产品消费数量÷同类产品消费总量Xl00%。根据统计、财政、环保、工商等部门数据计算。
21、市场包装限塑比重。指执行国家限塑令的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数量占该地区市场总量的百分比。市场包装限塑比重=执行国家限塑令的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数量÷该地区市场总量Xl00%。根据统计、工商部门数据和实地调查数据计算。
22、生态环境质量纳入政绩考核。根据试点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之中,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要求试点市,县在实施规划中明确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绩考核办法中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的考核情况。
23、生态文化推广体系。指有利于群众了解生态知识,促进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观念,推动形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宣传活动和生态文化设施体系。要求试点市、县在实施规划中提出生态文化推广体系实施方案。
24、生态环境灾害应急预案与组织机构落实。指生态环境灾害应急预案与组织机构完善程度,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资金保障程度。由专家组根据试点市、县上级政府提供材料进行评估。
25、生态文明建设群众满意度。指生态文明建设群众认可程度。由专家组设计调查问卷,组织抽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估。
附件二:
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
一、约束性指标考核办法
约束性指标是在评价考核中必须达到的指标,选择评价时,其中一项指标不符合即不得列为试点市县,目标评价时不能通过。此外,试点市、县在试点期间不得发生上级政府立案调查的生态环境事件。
二、预期性指标考核办法
预期性指标采取加权平均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其中,资源生态部分占30%,发展方式部分占35%,消费模式部分占20%,体制机制部分占15%,每个部分中平均分配各指标的权重。
在选择评价中,达到预期性指标选择标准的记满分,超过选择标准的视情况适当加分;未达到预期性指标选择标准的,按照指标实际值与其选择标准值之间的差距确定得分。定性指标由专家组评价确定分值。
在目标评价中,达到预期性指标目标评价标准的记满分,超过目标评价标准的视情况适当加分;未达到目标评价标准的记O分。定性指标由专家组根据目标实现程度确定分值。
三、判定标准
在选择评价中,每项约束性指标均须达到标准要求,预期性指标加权得分不得低于60分。
在目标评价中,每项约束性指标均须达到标准要求,如果试点市、县在试点期间发生上级政府立案调查的生态环境事件,目标评价结果判定为不合格;预期性指标加权得分不得低于80分。
四、评价期间
2011年12月,根据各地上报的试点市、县申报材料,按照选择标准进行一次评价,确定试点市、县。
2014年上半年,对试点市、县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目标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50%掌握,指标计算采用20 1 3年数据。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
2016年上半年,对试点市、县进行终期考核,指标计算采用2015年数据。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市、县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附件三:
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
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