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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报送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申报材料的通知


  四、体制机制

  考核指标  选择标准  目标评价标准 属性l
22.生态环境质量纳入政绩考核  制定考核办法  生态环境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约束性
23.生态文化推广体系  有生态文化推广方案  方案基本落实 预期性
 24.生态环境灾害应急预案与组织机构

  落实(%)

  ≥6 0
  

  ≥8 0
  

  预期性
  
 25.生态文明建设群众满意度(%)  ≥6 0  ≥9 0预期性


  指标解释与说明

  1、森林覆盖率/林草植被覆盖率。选择其中一个指标进行评价,其中森林覆盖率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植被覆盖率=[森林面积+(天然草原总面积一重度退化草原面积)]÷国土面积Xl00%,森林面积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草原面积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

  2、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湿地、湖库、水流等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水域湿地覆盖率=(湿地面积+湖库面积+水流面积)÷国土面积Xl00%,水域湿地面积数据由林业等部门提供。

  3、各类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率。保护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确定的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珍稀动植物保护区等有明确保护范围的受保护地区,各类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率=受保护地区面积÷国土面积Xl00%。保护区面积由批准设立该保护区的部门提供。

  4、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指数。主要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四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水平。其中,位于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市、县,考核水源涵养指数;位于生物多样性维护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市、县,考核生物丰富度指数;位于防风固沙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市、县,考核植被覆盖指数和未利用地比例;位于水土保持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市、县,考核15度以上耕地面积比例和未利用地比例。该指标直接使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认可的数据。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之外的试点县,以及有部分县不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试点市,不考核该项指标。

  5、生态综合治理率。指列入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防护林工程、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防沙治沙相关规划的试点市、县,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完成率,退化草原围栏面积占全部退化草原面积的比率,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防沙治沙、公益林建设规划任务完成率。有关数据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未列入相关规划的试点市、县不考核该项指标。

  6、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率。指农村生活垃圾、牲畜粪便等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率,以及化肥农药投放减少比例。生活垃圾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量÷生活垃圾总量Xl00%;牲畜粪便处理率=牲畜粪便处理量÷牲畜粪便总量Xl00%;化肥农药施用减少比例=(试点实施前单位面积农田化肥农药投放量一试点实施后单位面积农田化肥农药投放量)÷试点实施前单位面积农田化肥农药投放量Xl00%。

  7、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经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及建制镇污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城镇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的人口比重。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Xl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的人口÷城镇总人口Xl00%。根据城建、统计、环保部门数据计算。

  8、Ⅲ类或优于Ⅲ水质达标率。指达到I-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Ⅲ类或优于Ⅲ水质达标率=达到I-Ⅲ类水质断面数量÷全部监测断面数量Xl00%。根据环保部门数据计算。

  9、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试点市县城镇(市辖区、县城)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占全部天数的比例。该指标直接使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认可的数据。

  10、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万元GDP消耗的能源和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降低幅度。根据试点市县上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计算。

  1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率。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率。根据试点市县上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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