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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报送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申报材料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报送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申报材料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1]2717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湖南、湖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726号)要求,我们提出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附件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附件三),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试点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师,以下同)、县(市、区、旗、团场,以下同)人民政府参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组织编制试点实施规划,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试点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部门初审后,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进行批复。

  二、申报试点市、县的要求

  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试点市、县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吉林、湖北、湖南、黑龙江、海南每个省申报的试点市、县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且必须是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以市名义申报的,所辖县原则上不得另行单独申报。各地要优先申报属于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县。

  附件一确定的试点市、县选择指标统一采用2010年统计数据,尚没有2010年数据的,采用最近年度数据。各项指标数据真实性由申报市、县负责,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时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审批时发现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复。

  三、报送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报送试点市、县材料,除了试点实施规划外,还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说明,对初审过程、初审评分、初选理由等作出简要说明;

  (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数据汇总表(附件四);

  (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初审评分(附件五)。

  以上材料(附电子版光盘)请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联系人:潘兴良

  电话:010-68504122、68504110(传真)
  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
  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
  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
  四、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数据汇总表
  五、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初审评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
  一、资源生态
  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  选择标准  目标评价标准 属性
1.森林覆盖率(%)
  年降水量4 00毫米以下地区
  年降水量400-800毫米地区
  年降水量8 00毫米以上地区
  或林草植被覆盖率(%)

  ≥2 0
  ≥30
  ≥4 0
  ≥4 0

  ≥25
  ≥35
  ≥45
  ≥5 0


  约束性

  
2.水域湿地覆盖率(%)  201 0年实际值  不低于选择标准 预期性
 3.各类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 大于本省区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2 0 预期性
 4.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指数  位于国家级生态功能区  生态服务功能指数提升10% 预期性
5.生态综合治理率(%)  ≥30  ≥8 0 预期性
 6.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率(%)  高于本省区平均水平  高于选择标准1 0个百分点 预期性
 7.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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